最近,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大連某機械廠臨時工吳某經過長達一年多的申訴后,終于討回了自己的加班工資。有關法律專家認為,這一結果對企業經營者如何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尊重勞動者的權利,以及勞動者如何享有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有啟示。
2002年5月中旬,已近不惑之年的吳某經人介紹到大連市某機械廠工作。當時與廠方口頭約定:吳某每月工作30天,月工資700元。吳某吃在工廠、住在工廠,基本上沒有什么節假日、休息日。9個月后,吳某聽說雙休日、節假日加班應當多發工資,便找到廠方索要自己49個雙休日和7天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吳某多次索要未果,便投訴到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監察大隊經調查后駁回了他的要求。
2003年12月26日,吳某又來到大連市金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大連市某機械廠告上了仲裁席。雖然該廠認為,當時雙方約定其每月工作30天,工資700元,況且吳某是沒有勞動合同的臨時工,不同于正式職工,不應享受雙休日、節假日的有關待遇,但2004年2月26日,金州區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某機械廠支付吳某雙休日加班工資的裁決。
2004年3月9日,這家機械廠向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法院經審理認為:臨時工與廠方雖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卻已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機械廠應承擔依法支付臨時工正常勞動報酬的義務,故判決大連市某機械廠給付吳某雙休日加班工資差額部分673.49元,法定節假日工資163.31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任何用工單位和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和約定工資待遇時,都要符合《勞動法》的各項規定,與《勞動法》相悖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況且此案的雙方雖然約定了工資待遇,但吳某沒有明確與廠方簽訂自愿放棄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費的約定,因此吳某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市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嚴秀菊介紹,目前許多企業實行的協商工資是指企業職工代表與單位就勞動報酬、保險、工時、獎勵等待遇問題協商簽訂的合同,它不同于這種個人與企業間的約定,但在企業與職工簽訂協商工資合同時,同樣不能違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超出了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的規定范圍,該合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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