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有2000年中國家電業第一案之稱的陸強華訴創維集團董事長黃宏生的千萬元索賠案,以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一紙裁決書定下乾坤——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案中可算是出盡了風頭。
那么到底什么是勞動爭議的仲裁呢?它又是如何執行調解勞動糾紛的功能的呢?本講我們就將這一問題做詳細介紹。
勞動仲裁的組織形式:《勞動法》第81條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
勞動仲裁應依據的程序:《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有如下規定: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辨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辨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5、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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