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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孫先生問,他于1996年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長年加班,十年來基本上每周都加一天班,每個月還要值兩次班,可公司從未發放過加班工資。今年10月份,以公司未發放加班工資為由申請辭職,請問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加班的,應該按規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我國《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規定的是六十日,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沒有拒付或勞動者沒有實際追償的情形下一般是保護一年的加班工資,你可以要求該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資,十年的加班工資是很難得到支持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對于勞動者辭職的,除非是被迫辭職的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否則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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