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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修改中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可能在10月進入二審,而7月的版本是:添加了其他條件下的違約金形式,提出對滿半年解除合同的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以及刪除對勞務派遣的“一年”限制。
7月版本
昨天,一位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組專家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勞動合同法草案7月份經過了進一步的改進,特別是針對一些爭論比較大的問題做了協調,10月份有可能會接受再次審議。
當天,中華全國律協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委員會主任、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俊祿在“中國勞動法更新及勞資糾紛解決”培訓會上透露,他7月份所看到的草案版本中已經出現了一些變化,主要集中在違約金、經濟補償、勞務派遣等各種問題上。
“但是,這并不代表就是10月份拿出來的文本,這段時間應該還會改動,因為很多觀點尚沒有完全統一。”上述專家說。
違約金
違約金是關于勞動合同法草案爭論最激烈的焦點之一。有學者提出草案允許用人單位設定違約金的事項太少,對接受了培訓的勞動者設定違約金的條件過于苛刻等問題。
姜俊祿說,7月份的草案中對于違約金是否可以約定以及對違約金怎么收取,都有了一點變化。在一審稿的“培訓和競業限定”兩個條件之外,新版本“還規定了其他條件下的違約金形式”。
他認為,現在立法層面不少人認為違約金約定應該有,“只是對限額可以予以討論”。
經濟補償
在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P>
姜俊祿透露,目前的草案“對該規定給予了進一步細化,并提出可以對滿半年的發給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務派遣
此前有企業對勞動合同法草案中關于派遣合同滿一年須終止的規定反映強烈,認為這是對勞務派遣這種新興模式的一種打擊。
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微觀上看,派遣用工的一年限制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接受單位停止使用被派遣的勞動者;從宏觀上看,必然會人為地制造出幾十萬失業人口,消滅了同樣數量的就業機會。”
上述起草組專家表示,7月份的版本當中對于勞務派遣“一年”的限制已經予以刪除,同時將“每派出一名員工要交5000元人民幣給勞動局做備用金”的規定做了修改,規定備用金由各地根據本地發展的情況來做出設定。
“但是,對于這一條的爭議異常激烈,所以,至于10月份將如何做出協調和相應改動,目前還不能確定?!彼f。
更多爭議
姜俊祿還表示,草案共有25項創新,其中包括第1條勞動合同法的依據,第8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了解權利,第9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第13條試用期,第64條外國駐華機構等方面。
但是,在創新性的整體框架范圍內,爭議同樣存在。姜俊祿認為,在草案論證過程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追索工資、追索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工傷索賠等爭議都存在。
另外,據上述專家透露,整個勞動法體系的立法進程工作還有很多內容。除了已經一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還有正在起草和論證過程中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勞動爭議處理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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