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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我與當地一家企業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我的試用期為3個月,2005年1月我因病在醫院住院治療,企業卻在我住院時停發了我的工資,我向企業討要工資,而企業負責人卻說因為我試用期內不上班是可以停發工資的,請問企業的這種做法對嗎?
職場貼士:車到山前必有路,不要太過于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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