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外國公司駐北京代表處,代表處與一名員工解除聘用協議時,該員工拿出一份《職位描述》,《職位描述》中寫有崗位工資的金額,要求代表處支付,《職位描述》上蓋有代表處印章,但沒有首席代表簽字,也沒有簽署日期,請問,這份協議是否有效?
答:對于你們提出的問題,無法從法律條文角度給予回答,只能從個人理解上談點意見,供你們參考。
你們提供的情況令我感到疑惑和不解,不知道你們所說的《職位描述》是一份什么樣的文書。一般而言,《職位描述》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文書,又可稱作工作說明書,是對有關工作性質和特點的說明,旨在明確員工的崗位(職務)職責,其內容一般包括工作識別、工作目標概述、崗位職責及任職資格條件等。它是企業單方制定的,要求員工遵守和履行,是企業行政的單方行為,因此,不具有協議的性質,也不以協議的形式來表示。而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且由于代表處雇用員工都是通過外企服務公司派遣,事先都會經三方確定,不會在《職位描述》中約定。目前還沒有聽說哪一家企業在《職位描述》中約定員工崗位工資。
說到這份協議是否有效,我理解主要是指《職位描述》中的崗位工資問題,由于《職位描述》本身不是協議,若當作協議,如果不涉及內容,單從形式上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它不具有協議的形式要件。《職位描述》上用人單位一方雖蓋有代表處的印章,但沒有首席代表簽字,也沒有簽署日期,屬于形式要件不齊備。僅就沒有簽署日期這一項,就足以說明這份協議沒有效力,因為沒有簽署日期的協議,無法知道和確定它是什么時間形成的,又從什么時間生效,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職場貼士:如果知識、能力相當,唯一能讓我們勝出的,就是素養!而機會,只是素養之后的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