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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在一家服裝企業做機修,單位里的工作時間差不多每星期平均工作超過55小時,白班更是加班超過國家規定周最大加班時間2倍,而本人合同工資為1700RMB,但結算工資時給的加班工資卻是按960的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來結算,也就是每個月工作超過210小時卻只有2000剛出頭的收入,我想問下,單位人事說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只要工會和單位簽訂了協議,單位就不用按合同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來結算加班工資,而加班超過勞動法規定的也是合同上寫的,說是不違反勞動法的,我想問下是否有這樣的政策,如果沒有我該怎么辦?
律師觀點:
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但是單位可能為某些工種向勞動部門申請綜合工時制,這種工時制度不以每天和每周為單位計算,而是按照審批結果以每月、每季度甚至半年為周期來計算平均工作時間。這樣一來,單位可以在周期內做到忙時多加班,閑時多休息。建議你問一下公司里是否對你的崗位申請了類似制度。如果有綜合工時制,你現在工作忙,周期內通過額外的休息補回去即可,不違法。若沒有實行這樣的制度,或者周期內平均計算仍然超法律允許的加班工時,單位就存在違法行為了。
針對你說的工會和單位的協議,大概是指的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是如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大力推行的一種單位內群體合同。它的范圍類似于單位的規章制度,效力適用于單位和全體員工,包括簽訂后入職的員工,但是它不像規章制度是由單位主導制訂的,而是由單位和以工會為代表的全體職工共同協商制訂的。
考慮到集體合同是一份適用于全體員工的普遍性合同,就不可能落實具體工資這樣細節的問題。所以集體合同并不會涉及到每個員工的具體工資,而是確定單位內部的最低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等條框性的工資和計算方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可見,勞動合同中報酬要求不低于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報酬高于集體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你的勞動合同上確實約定了月工資為1700元的話,那單位應該按照1700元基本工資來發放。按照前面我說的工時問題處理后確實還存在加班加點的,則應該按照1700月工資基數另行計算加班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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