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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
謝先生是某外資軟件設計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一些程序的開發工作。公司名義上實行的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作制,但實際上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和整個企業的文化因素,幾乎公司所有的員工都會主動加班,這樣的加班并沒有成文的規定或領導硬性的要求,但是往往沒有人會準時離開公司,而且每天加班都要兩三個小時,這樣的加班公司是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資的。對于原來供職于國有企業的謝先生來說,這樣的加班讓他感到非常苦惱,在堅持了將近一年之后,謝先生覺得實在難以忍受,于是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單位補發一年來的加班工資。
公司隨即拒絕了謝先生關于補發加班工資的要求。公司認為,謝先生離職可以,但是公司不應承擔加班費,理由有兩點:第一,公司并沒有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的所有加班行為是出于自愿而非公司的安排,第二,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員工加班需經領導審批,未經領導審批的加班行為不作為加班處理。謝先生對公司的說法表示異議,雙方于是發生爭議。
答復:
謝先生所說的情況確實非常普遍,實踐中許多單位也的確存在延時工作的現象,但延時工作是否都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呢,對此,大家往往認識不一。讓我們來看看到底什么叫做“加班”。換句話說,什么樣的加班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呢?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的,其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隨著外資企業在國內的快速發展,外資企業的一些所謂“企業文化”被國內企業吸收和認可。包括自愿加班等在內的做法往往并不會遭到所有員工的反對和抵制,當然,這其中有社會整體就業形勢的影響,但由于其非強迫工作的特性,使得自愿加班區別于單位安排的加班行為而不再需要支付加班費,像案例中謝先生所談的情況就屬于這種自愿加班。
此外,我們注意到謝先生所在公司實行了加班審批制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案例中所述的加班審批制度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只要企業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事先向員工公示,即可作為規章制度加以實施。企業據此不予支付自愿加班的加班費的說法是有法律依據的。
職場貼士:作為一名著名的色彩顧問,蘇珊娜·凱吉爾生前曾為許多知名人士設計房間和個人服裝。為了應付她時間表上的各種事情,她依照一條從她祖母那里學來的原則:如果有什么工作要做,她立即就做。凱吉爾說,很多人把時間浪費在“準備開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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