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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與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跳槽”時就得守規則。根據《勞動合同法》作出的競業限制規定,上述人員一旦違規,就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勞動仲裁部門提醒,今年以來,涉及職業經理人和技術人員群體的競業限制、商業秘密保護案件時有發生,用人單位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區一家外貿公司招用一名大學畢業生做業務員。老板對他信任有加,培養他成為業務骨干。該業務員由此掌握了公司的客戶資料和營銷渠道。然而,時間一長,這名業務員就不甘心再當配角了,想另立門戶。盡管公司曾與他簽訂過一份競業限制合同,但他還是擅自“跳槽”,自己開了一家外貿公司,利用在原公司獲得的核心機密,經營同樣的產品,運用同樣的銷售渠道,給原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于是,這家外貿公司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停止傷害,并且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這家外貿公司的申訴,該業務員也由此輸掉了這場勞動官司。
勞動仲裁部門處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用人單位也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勞動仲裁部門認為,競業限制的規定發出了一個信號,《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的同時,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發展給予必要的關注,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鼓勵員工有序流動。用人單位應公平合理地運用好這項規定。
職場貼士:溝通很重要:學會多與他人溝通交流,尤其是你的助手,千萬不要害怕和你的助手表達你的意見,因為他(她)是你最近的人,也可以說是你工作上最信賴的人之一,而他(她)會給你帶來很多你并不知道或清楚的事情,記住一切都應該是很自然的,沒有人喜歡僵硬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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