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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找到一份新工作讓李小姐欣喜不已,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她卻發現,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應“自愿”放棄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費以及其他補貼的權利。
李小姐打聽下來,這家公司的數十名員工都曾簽訂了這樣的勞動合同?!叭绻缓炦@個合同就意味著我將失去這份工作,所以我只能簽了。”李小姐很無奈。
這家公司的人事部經理表示,由于公司是辦雜志的,所以員工工作時間比較靈活,計算加班時間有難度。對這一解釋,李小姐并不認同。她說,公司的各個崗位都實行打卡坐班制度,不存在“工作時間靈活”的情況。而且,公司的銷售、行政等部門員工,即使一天加班數小時也沒有調休權。
那么,員工與公司簽訂的“義務加班”合同,是否有效?
說 法
上海金石律師事務所蘆志鋒律師指出,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放棄加班報酬”的條款已構成違法,因為它排除了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加班而獲得報酬的合法權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須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可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放棄加班報酬”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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