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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一方面促進了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另一方面這種網絡交易的方式也給管轄權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問題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這種新的貿易方式,使得整個世界范圍內的商業運作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逐漸成為了能夠體現一國經濟實力的象征。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作為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是指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通過國際互聯網所訂立的涉及國際條約或外國法律效力的跨國買賣合同。由于互聯網的全球性、虛擬性等特點,致使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交易主體、締結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客觀因素都難以得到確定,從而導致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給傳統的管轄權制度提出了挑戰。在發生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時,如何確定司法管轄、適用何國法律和如何看待國際上的一些新的管轄權理論就成為保障國際電子商務良好發展甚至一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問題。面對上述問題,本文希望能夠通過對其綜合的研究分析,找到一個較為合理及可行的解決辦法,也為我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本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關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傳統管轄權體制的挑戰,闡述了國際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點以及敘述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傳統管轄依據的挑戰。第二部分講述了關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新理論,其中具體分析了新主權理論、管轄相對論、網址作為管轄權依據理論、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理論,以及敘述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探索。第三部分分別以歐盟和美國為例,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國際上關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確定的立法與實踐。第四部分講述的是完善我國國際電子合同管轄權方面的立法思考,為我國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本文的特點在于:采用比較研究方法,對目前電子商務法領域內的主要幾種管轄權沖突理論與實踐進行對比分析,對每一種理論與實踐都進行可行性評價,以此從中找出可以適合我國確定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的規則。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管轄權
1引言
1.1本文研究目的及意義。
國際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一方面促進了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另一方面這種網絡交易的方式也給管轄權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在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管轄權問題上表現得更為突出。合同的涉網性使得傳統的國際私法中管轄權規則在運用時很被動。通過研究各國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的立法與實踐,以及國際上新近出現的各種管轄權新的理論,對我國這樣一個電子商務發展較慢的國家而言,為完善我國關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的立法提供一些寶貴的經驗。同時,也是為我國的經濟貿易能夠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打下堅實的基礎。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對電子商務法律方面的研究相對比較晚。在2000年全國人大代表曾經提交了一份"關于加緊中國電子商務法制定"的議案,這次提議才真正開始將電子商務立法問題從幕后推上舞臺。在1999年我國頒布的新《合同法》法中雖然也簡單的提到了電子商務合同,但是似乎只是證實了電子商務合同的合法性,并沒有什么實質的分析詮釋,在遇到實際的案件糾紛時,還是很難應對。所以,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只是一個小小的開始。筆者經過閱讀大量的有關電子商務合同立法方面的文章著作發現,大都對于電子商務合同領域研究不夠深入,即使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想法思路,但是往往都比較理想化,無法付諸實踐??傊?,這些文章中的對于國外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法規方面的介紹,于我們還是很有借鑒意義的,為今后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總結了很多寶貴經驗。
1.2.2國外研究現狀。
美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發展領先于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世界上幾乎半數的電子商務往來都和美國有著各種聯系。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也比較早,大都是以州立法為主,猶他州最早于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之后以美國的兩部聯邦級別的立法(《統一電子交易法》與《國際與跨州商務電子簽章法》)也相繼出臺,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地保障。結合上述立法,美國逐漸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管轄權原則,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則、長臂管轄原則。歐盟多國也相繼紛紛出臺了各種適用于本國的法律規范,它的特點是在電子商務合同立法方面注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亞洲電子商務的發展比較好的地區主要集中于東亞各國,韓國、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國都已經制定了相關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
1.3本文主要思路和創新點。
本文主要是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詳細敘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管轄權問題。文章首先敘述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傳統管轄權體制的挑戰,闡述了國際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點以及敘述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傳統管轄依據的挑戰。然后講述了關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新理論,其中分析了具體分析了新主權理論、管轄相對論、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理論等,以及敘述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探索。
第三部分分別以歐盟和美國為例,從立法實踐的角度分析了國際上關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確定的立法與實踐。最后講述的是完善我國國際電子合同管轄權方面的立法思考,為我國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在文章寫作的創新方面,第一,針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管轄權中所面臨的問題,通過對于確立管轄權的依據上面做了系統的概括,希望對現有的國際電子商務管轄權規則的確立有所幫助。第二,國內以前都集中在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制度的學說理論,而本文是將其細化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管轄權制度方面進行研究和總結。第三,本文采用和吸收了新的資料、學術觀點。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分析基本法律制度,重點研究其存在的問題并歸納和總結。
2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傳統管轄權體制的挑戰
2.1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概念分析。
2.1.1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
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是近些年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從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合同形式。它當然具備著普通商務合同的一般屬性,至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和普通的商務合同的區別,在字面上我們不難看出,此種商務合同包含了"國際合同"與"電子合同"雙重的特性。
所謂"國際合同",大家習慣性的將它定義為:"通過某種方式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法域)相互聯系的合同。"當然了,具體要怎么樣來判斷一份合同是"國際合同"有許多標準。若要將當事人的營業地作為判斷標準,那么當事人雙方各自所在的不同國家(或法域)的營業地便和他們訂立的合同有了聯系;若要將合同的履行效果作為判斷標準,那么合同的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雙方當事人的國籍等,都就有可能和不同的國家或者法域有聯系。若要將當事人的國籍作為判斷標準,那么雙方當事人各自所擁有的不同國家的國籍便與他們訂立的合同有了聯系;依照這樣來看,要想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是"國際合同",那就必須是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方式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法域)相聯系。
而"電子合同"則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用計算機以及互聯網技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所記載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的方式或者形式被電子化了,即原本的紙面形式被計算機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非紙面的形式所替代。它本質上仍然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所達成的協議。我們知道在實際的生活中并沒有要求所有的合同都要以某種特定的形式表達出來,口頭承諾或者協商一致也同樣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
之所以生活中有了合同或者被某種特殊形式記載的文書,只是為了預防對方毀約而留的一個證據。所以不論什么形式記載的合同,它主要起到的是證據的作用,并不會影響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
綜上所述,由于在現實生活中還并沒有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確切定義,我們在這里將其含義概括為:"當事人通過計算機或者網絡技術訂立的,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法域)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商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1.2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性。
正如上面說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合同相比而言,它的簽訂過程和表現形式發生了改變,本質上來講仍然屬于合同的一種類型。那么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所獨有的特點:
首先,計算機網絡完成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承諾和傳遞整個過程。眾所周知,一般訂立傳統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會一次或者先后多次通過面對面、電話和傳真等方式提出要約和承諾。這也是大家最放心的方式,原因在于這樣就可以放心充分的達成協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并沒有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來完成訂立合同的過程。然而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則不同,雙方當事人是通過計算機網絡來完成整個合同的訂立過程的。
甚至對于有些可以在互聯網上完成標的物履行的特殊交易而言,(如數據資料、圖文資料、各類軟件等交易)整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都是可以在互聯網上完成的。因為履行合同一般包括付款、交貨(提供勞務或者服務),除了有些需要實物交貨和提供實際勞務的合同之外,其它的很多合同的履行都是可以在網上完成的。一方面,網上銀行、支付寶、電子票據等都可以實現付款功能,而且還不受時間點的限制。另一方面,很多數據資料、圖文資料等也都可以在互聯網這個平臺上實現在線傳輸,即交付。這樣一來網上履行合同就代替了原有的傳統履行方式,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合同的簽訂過程甚至合同的履行過程幾乎都在計算機網絡中完成了,所以這就成為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一個典型特點。
其次,"無紙化"成為了合同簽訂的又一特點。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則不同,它的成立、變更或終止,都是需要以數據電文的形式。沒有了傳統意思上的"紙張"作為媒介,取而代之的是計算機網絡的存儲設備中(如硬盤、光盤、服務器等等)完成記錄任務正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會議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草案》第6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由此可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是合同發展一種趨勢。
最后,電子簽名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在國內或者國際貿易中,只有蓋章或簽名之后合同才真正成立,而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處不同國家或地區,親筆簽名或者簽字未免有些不妥,也不需要通過繁瑣的電子方式,它只需要用電子密碼"簽名"便可以了。這種使用密碼的方法,已經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稘h堡規則》第14條規定:"提單上的簽字可以用手寫、印摹、打孔、蓋章、符合或如提單簽發地所在國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機械的或電子的方法。"因此,這又是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另一獨特之處。
2.2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傳統管轄權基礎的沖擊。
一個國家想要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那么這一國際民商事案件必須同法院地國家有某種相互聯系,也就是存在管轄權依據,只有這樣內國法院的判決才可能被他國承認與執行。然而,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對于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基礎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管轄權依據的確定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2.2.1傳統管轄權的管轄依據。
傳統管轄權確定的主要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國際民商事訴訟中國家的司法主權可以實現。另一方面,對一國國家主權的尊重更有利于當事人雙方糾紛的解決。在此基礎上,才會有平等互惠、當事人意思自治等管轄原則。在國家主權原則基礎上,確定了一些傳統管轄權依據,這些傳統管轄權依據歸納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主客體及法律關系與法院地存在的某種聯系,而使得該法院對此案件擁有充分的管轄權。
在國際私法中,各個國家對于涉外案件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分類主要有:
以地域為基礎的管轄權依據,該管轄權依據是指一國的有關涉外案件司法管轄權以地域為連接因素,由地域歸屬國法院管轄。
盡管世界很多國家都采取這種管轄依據,但是又不盡相同,主要包括:第一,被告出現,在英美法系國家推崇"實際控制"理論,對受案法院能夠對案件實際控制,所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則該法院便擁有案件的管轄權。具體來講,英美法系國家又把這種訴訟分為對人和對物訴訟兩種。對人的訴訟中,法院判決的效率只涉及雙方的當事人,只有在訴訟開始之時,被告在該法院國內,而且能夠將傳票送達,那么該國法院即對此案件擁有管轄權,至于當事人是否在該國有住所、國籍等一概不予理會。對于法人提起的訴訟,若該法人在該國有商業活動或注冊營業,則該國法院擁有相應的管轄權。至于當事人怎么樣算是在該國境內,美國判例認為,當被告乘坐的飛機飛越該國領域上空時,傳票此時在飛機內將傳票送達即為有效。而英國認為,在英國進行短時間的停留或經過都是屬于境內,可以行使相應管轄權。
而對物訴訟是指,訴訟的標的物在該國境內出現,該國法院便可以擁有相應的管轄權。
由于這種管轄權在實際行使中應對很多案件不是十分的合理,因此很難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與執行。第二,住所(或慣常居所),以此作為管轄權依據的國家中,日本、德國最為典型。在羅馬法中,就定義住所為一個人永久居住的一定地域,將其看做是一個人的活動中心。而慣常居所這一詞匯,則是近些年來為了避免在國際條約中各國對于住所一詞理解的差異而出現統一的。在國際民商事訴訟中一般都是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國法院提起訴訟,這一管轄權的實施也幾乎被所有的國家接受與采用。例如1968年9月歐洲共同體簽訂的布魯塞爾公約第2條規定:"除本公約有特別規定之外,要對一個在締約國有住所的人提起訴訟,不論其國籍如何,必須在該國法院。"第三,被告財產所在地,有些國家法律規定,若被告在該國沒有住所,但有財產在該國,那么即使是在該國的財產與訴訟無關,該國法院也可以依此行使管轄權。
丹麥、冰島、挪威等國都承認此項管轄權依據。關于此項管轄權依據在國際上爭議頗多。第四,訴訟標的所在地,各個國家都承認此項管轄權依據。只是稍微有些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標的物所在地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一個依據。英國和美國也同樣只有證明訴因與標的物有關,即可作為管轄權依據。第五,法律事實所在地,此管轄權依據在合同方面則表現為合同的簽訂地、合同的履行地。只有是行為或結果發生在該國或者對該國有影響,那么就可以行使管轄權,以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法律管轄依據有利于調查取證和訴訟公平,已經得到各國廣泛認可。
以當事人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指依當事人的國籍來判斷其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只要當事人有該國國籍,那么該國法院就有管轄權,不論原告被告,更不論事件發生在境內或者境外。最典型的國家就是法國,《法國民法典》第14條規定:"不在法國居住的外國人,如在法國同一個法國人訂立合同,可以被強制在法國法院受審,以便履行合同義務,他也可以因為他在外國對一法國人承擔合同義務,而被強制在法國法院受審"該法典第15條規定:"法國人在外國訂約所負債務,即使對方為外國人的情形,得由法國法院受理。"由此可見,一個國家這樣沒有限制的擴大自己司法主權的管轄權,只會造成越來越多的法律沖突。而且,判決往往也無法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
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之后,在不違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通過協商一致來選擇管轄法院。
這充分體現的是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選擇一個都熟悉且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這樣就極大的體現了訴訟中的公平與合理,同時也大大提高了訴訟的效率。這樣也就可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雙方的權益。
專屬管轄是指對于某些案件強制規定由內國法院管轄,若其他的國家強行管轄并作出判決,則在享有專屬管轄權的國家一般不會承認其判決,更不是執行。
一般而言,對于不動產糾紛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國家享有專屬管轄權。大陸法系國家還把法人破產等列入到了專屬管轄的范疇。
以最低限度聯系為基礎的管轄依據,該管轄依據理論最早出現在美國,是其為了擴大自己的司法管轄權而產生的,發展至今,盡管各州對于最低限度聯系的具體運用有所不同,但他們已經根據最低限度聯系的管轄權理論,紛紛制定了長臂管轄權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最低限度聯系理論中的聯系包括任何與受訴地的聯系,哪怕只有一點聯系,也可以構成行使管轄權的依據。
這樣靈活的理論是當代國際私法發展的一個趨勢,但是過分的擴張內國的司法主權似乎也不公平。
以法院裁量權為基礎的管轄根據,在國際民商事訴訟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同時也為了彌補管轄權漏洞所造成的損失,一國法院只有認為自己行使管轄權合理時,可以不遵照法律上的連接因素,直接行使管轄權。
此種管轄權是在19世紀中期由英國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規則11號令中具體規定的,在英國的法律中稱之為"裁量管轄權".這樣一來,就彌補了原本以"出現"為確定管轄權依據的不足之處。因為有很多的不履行合同等行為的被告都在國外,并沒有出現在內國,以至于英國無法送達傳票。這樣行使管轄權著重的是將管轄權收歸本國法院,對于其他國家的司法主權無疑是一種無視的心理。但是,處在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這種積極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做法又有值得學習之處。所以我們要不斷發掘的將各種理論的優點,避免管轄權的消極沖突。
2.2.2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對于屬人與地域管轄的沖擊。
在傳統國際民商事訴訟中,我們往往通過當事人國籍、慣常居所地、被告財產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等等來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這種因地域而劃分管轄權的方式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憑借國家主權原則,對于某行為和事實涉及到該國時,予以管轄。這種管轄權依據具有很強的地域性。然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打破了人民傳統的時間空間概念,在這個無邊虛擬的環境中,一旦發生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案件,有可能被告不是該國國民、也沒有慣常居所、更無財產、甚至有的被告都沒有出現在該國,只是借助該國服務器來完成信息的傳送。這樣一來,以邊界地域為基礎的傳統管轄權變顯得很無助了。
當然了,屬人管轄在面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時也遇到了同樣的難題。屬人管轄是指國家對有該國國籍的人行使管轄權。
同樣,在互聯網環境下,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都難以確定,更不要說確定他們的國籍了?;ヂ摼W本身是由若干電腦終端和連線組成,任何國家的任何人都可以來到這個開放的空間,而且不需要用自己的真實身份。隨著科技的進步,互聯網技術發展,各國間貿易的頻繁,特別是國際間電子商務往來持續增長,原本以國籍為基礎的傳統管轄權依據在面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時也同樣受到了不小的沖擊。
2.2.3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對于協議管轄的沖擊。
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協議將他們之間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糾紛交付某一國法院管轄和審理。
由于該管轄是雙方出于意思自治原則確立的,那么法院的判決和執行就變的容易了很多。不得不說,協議管轄很好的解決了各國之間的管轄權沖突問題,在解決國際民商事訴訟中的管轄權問題方面頗為重要。在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協議管轄的優勢在于,面對虛擬的網絡世界,屬人管轄與屬地管轄規則的適用都由于互聯網無邊界性等特點而受到限制,只有協議管轄無論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還是現實世界里,都有雙方當事人的"溝通接觸"只有雙方達成合意(協議選擇哪國法院管轄),那么管轄權也就自然確定了。即使是這樣,傳統的協議管轄的適用在遇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時,仍然要受到很大沖擊。
首先,協議管轄是將公法領域一部分程序選擇權交給了雙方當事人。但是由于管轄權的公權性質,國家肯定會對于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進行限制,換句話說,也就是協議管轄本身不是那么絕對的,并不能真正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而國家的司法主權原則就是他最大的障礙。同樣,面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案件也就出現了同樣的問題。
其次,協議管轄也受到互聯網虛擬性的影響。一方面,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很難確定當事人的身份,既然身份都不確定,那么是否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更不能確定了。再者說,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在這樣的環境下很難選擇一個有密切聯系的法院。另一方面,在當前網絡環境下,我們一般是進入一個網站注冊時,會自動彈出協議條款(包含管轄權選擇條款),這其實就是一種一攬子協議。客戶無法和商家進行協商,只能被動接受。這種不公平的"協商"使得協議管轄真正意思自治的目的大打折扣。
最后,無紙化是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又一重要特點。一般傳統民商事糾紛中協議管轄的形式都是書面的,而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其電子的協議條款的形式、內容的存儲等都需調整,以達不到書面形式要求。這也是協議管轄在國際商事交易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總之,當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規則在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受到約束時,協議管轄相比較而言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但是它本身又有它自己的局限性,因為雙方當事人是在網絡環境下達成合意的,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以及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協議管轄在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也是困難重重。
2.2.4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挑選法院現象。
由于在互聯網這種特殊的環境下,往往在幾個國家的法院都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具有平行管轄權,又由于各個國家針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法律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國家提起訴訟,則同一個糾紛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對于不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而言,當事人肯定會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而各國也意識到了這種司法管轄權的擴張并不能公平合理的解決這種涉網案件的糾紛,也相應的再在我控制的基礎之上來限制過分的司法管轄權擴張,但是這種限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樣也就無法控制在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挑選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了,因此,挑選法院現象又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提出了一個難題。
綜上所述,雖然傳統管轄權依據都有其特點,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面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這一類案件時,沒有一個傳統管轄權依據能排除其它管轄權依據而獨立適用。想要把這類案件管轄權獨立于物理世界之外,在當前的各方面環境和條件下又無法實現。這樣看來,找到一種新的管轄權依據來協調各國法律管轄之間的矛盾,已成為我們解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問題的重中之重。
3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管轄權新理論
3.1國際電子商務管轄權新理論的剖析。
為了解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在管轄權依據方面面臨的問題,各方的專家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并針對此類互聯網案件提出了很多新的管轄權理論,在這些理論中,較為有影響的理論有下述幾種:
3.1.1新主權理論。
美國電子商務領域著名的人物JohnPerryBarlow,在1996年便早早的提出了一種新的管轄權理論--"新主權理論".
該理論認為,各個國家都是持著國家主權原則的態度管轄,為了保護本國利益,或多或少的都會存有管轄權擴張的態勢。為防止國家司法主權的介入嚴重影響互聯網的自由發展,新主權理論更多的是認為應該保證互聯網空間的獨立性。該理論更多希望可以以互聯網空間中用戶的自律性來替代各國法院的管轄。
新主權理論認為,互聯網最大的特點便是環境虛擬化。這個虛擬的空間大到可以容納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而且在這樣龐大的一個空間里,沒有哪個國家可以實現全面的掌控,更無法用法律法規來實現對于每一個用戶的管理規制,從另一個層面講,它需要的是一種技術層面的管理?;ヂ摼W用戶通過散落在全球各地的服務器來登錄,而單純一臺服務器只有一家服務商。那么互聯網用戶與服務商之間就可以實現技術控制層面的網絡的自我管理。主張新主權理論的人們認為,互聯網這個漫無邊際的空間中,各國政府已經沒有了確切的管轄范圍。而互聯網空間也逐漸形成了自己獨有的規范標準,理應出現一種新的互聯網管轄,從而排除了現實中法院管轄的理論約束獨立出來。這種大膽的理論想法,無疑為互聯網管轄方面提供了一條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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