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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人在公司門口討說法。
13工人因“鎘超標”狀告公司索賠325萬 慢性職業病能否先賠錢引發司法關注討論
廣東江門一電池公司“尿檢門”事件近日風波又起,——13名工人以“鎘超標”為由,將該公司告到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和精神撫慰金總計325萬元。6月29日該案審理。
由于鎘中毒有一定的潛伏期,庭審中雙方辯論焦點在于——在工人確定鎘中毒或職業病之前,公司是否應該預先賠償。
文/圖 本報記者邱瑞賢 通訊員楊明偉
廣東江門三捷電池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國內第一家生產、銷售發泡式鎘鎳電池的中外合資企業。42歲的尹德仲1989年入廠,在鎘鎳電池廠三車間半成品裝配線上班。去年8月17日,她出現頭暈、四肢乏力,伴有雙腳腫脹、關節疼痛等癥狀,她到江門市職業病防治所檢查后發現,尿鎘超出正常值三倍。
起因
尿鎘數據前后落差大
江門市職業病防治所在對部分接觸氧化鎘的員工做例行職業性體檢,發現近40名員工有20多人初驗出尿鎘超標,懷疑鎘中毒。尹德仲說,21年來每天接觸汞、鎘、鉛、鎳等重金屬及二甲苯、封箱膠等化學材料,重金屬對人體的傷害她一無所知。
今年34歲的女工李梅親說,她的檢驗報告顯示,尿鎘值為11.28μg/g肌酐,超過正常值一倍多。之后,她又在去年6月至11月先后四次取樣,有一次是由公司女經理陪同到女廁所,在監視下取尿樣的;另兩次則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性鎘中毒診斷標準》,在旅館房間里沐浴、洗頭、更衣后再取樣,四次檢驗中尿鎘測定均在5μg/g肌酐以上。
可在診斷時,其尿鎘卻直線下降;另一名有類似遭遇的工人文永康,則把檢驗單據拍成照片公開在博客。據醫學資料證明,鎘是很難排出。原告表示,對數據直線下降疑惑。
因此,13名工人強烈要求維護合法權益,于去年3月10日以“社會保險爭議”為案由向江門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5月9日,該仲裁委對13名工人申請的醫療費訴請予以駁回;精神撫慰金則“不予受理”。
原告
自費檢查才知鎘超標
今年6月,13名原告以“勞動合同糾紛”為案由狀告廠方。據了解他們都是江門人,其中不少是建廠時就入職的老員工。
目前,39歲的文永康在江門市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后,5月27日被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因“職業性慢性輕度鎘中毒”,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也是該公司成立22年以來的首例職業病患者。
而李梅親在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6月下旬來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廣東中毒急救中心入院檢查,是否確定有職業病,有待進一步的結果。
13人的起訴狀幾乎如出一轍:公司未告知原告在工作時具有的職業危害性,未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也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原告覺得身體不適,多次要求公司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均遭拒;后自費檢查才發現鎘感染并超標。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給原告每人支付15萬元的醫療費和10萬元精神撫慰金。
在庭審中,法官以李梅親案為代表進行了13案的合并審理。原告認為:是否為職業病并非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應否支付因超標鎘在體內不能排出、存在患病甚或死亡可能風險的醫藥費和相關費用。另外,殘存在原告體內的鎘無法排出,成為威脅原告生命的定時炸彈。
被告
無醫療發票不預賠
庭審時,被告江門三捷電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新宇并未到庭。
被告律師陳述,“13人在本年度公司組織的例行體檢過程中完成初檢和復檢的只有5人:其中1人結果正常,1人經鑒定被定性為慢性輕度中毒,3人尿鎘略偏高;其余8人在體檢時或多次借故缺席或提供的尿樣異常,大半年內只進行了初檢。”
被告律師稱,公司一直定期、不定期地對公司環境進行檢測以確保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安全標準。但是,被告在庭上沒有依法交出《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車間污染監測的數據資料(2002年5月1日到2010年8月),而僅交出去年8月到今年3月的。原告在庭上認為,這三份數據與本案無關,與長年累月工作環境造成鎘超標不沾邊。
被告律師說,原告的工作崗位非直接接觸有害物質,但有的原告被檢查出尿鎘稍微超標現象后,廠方已按規定對其進行調崗,并為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已履行法定義務。
更重要的是,被告律師認為,即使工人有鎘超標或者被定為職業病,但其都未能提供相應的醫療部門或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發票或必然發生的醫療費證明予以佐證,請求預先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律師
預先賠償有法律依據
隨后,法官詢問文永康狀告該公司“環境污染人身損害糾紛”案,文永康提出要求執行公司先予以強制排鎘,以保障生命權,但被告律師認為原告既沒做傷殘鑒定,也沒有出具相關醫療費發票,因此拒絕給其先予治療并賠償。
“預先賠償”到底有無可能?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振威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已采取相應措施、履行了安全保護義務,需要由用人單位舉證。
本案中的工人受到鎘侵蝕后必然導致診斷治療及后續治療費用的發生,但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存在倒閉、破產的市場風險,與工人的長期性后續治療相制約,如不及時賠償將導致工人的治療延誤,甚至引發其他病變危害生命。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之規定, 他認為“預先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有可能的。職場貼士:面子是虛榮,你不該為虛榮消費。人活臉,樹活皮。愛面子是人的本性,這本無可非議,但是為了面子而損失了銀子,就要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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