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準扣工資違法
今年5月18日,蘇某因不服所在單位某市塑料制品廠對其做出的“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罰款500元”的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經查,今年5月1日,蘇某在單位值夜班時,與同學打麻將,致使工廠會議室的彩電及音響設備被盜,直接經濟損失8000余元。廠長黃某知道此事后,于5月6日書面批示廠勞資科,自6月份起每月從蘇某工資中扣除800元,賠償因財物被盜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同時對蘇某處以500元的罰款。蘇某接通知后當場表示,丟失財物應當陪償,但希望廠里考慮自己大學畢業后工作才三年,工資只有980元,又未結婚等實際情況,能否每月扣除200-300元。廠勞資科科長表示,這是廠長決定,他無權更改。
另據查,某市塑料制品廠《職工守則》及勞動合同都明確規定: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公物損失的,應照價賠償;上班時間賭博的,罰款500元。
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本案中,申訴人在值班時將廠里價值8000余元的財物丟失,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但被訴人每月從申訴人工資中扣除的賠償經濟損失傷害達到了蘇某工資的81%,這種做法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職場貼士:動或走路時要防止閃、挫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