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97-2-18
出處: 勞部發〖1997〗46號
第一條 為指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規范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使其工資收入合理、適度的增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正副總裁或正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參與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實行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自主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的平均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于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予以確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資企業平均工資水平的增長,應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并參考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工資指導線等,由董事會確定或通過企業集體協商確定。
第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沒有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管理的或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不由企業支付的,其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沒有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由企業支付的,其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行工資收入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比照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工資收入水平予以確定。
第九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行工資收入由中方投資單位商中方企業管理部門,根據本企業內部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勞動生產率、資本收益率、實現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以及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名義工資與實行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用于合資(合作)企業中方職工的企業補充社會保險、職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業工會監督使用。
第十一條 未在企業擔任實職的中方正副董事長、董事,不得從該企業領取任何工資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長、董事由中方投資單位按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有財產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監督、獎懲。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總額、平均工資,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的工資收入報中方投資單位、中方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外方人員的工資收入部分單列。
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和實行工資收入管理辦法的,按實行工資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如實記錄企業工資收入發放情況。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并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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