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的學生經常遇到的另外一個 “期”是見習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有什么區別,與服務期又有什么區別呢?
應該說,見習期不是一個勞動合同制下的概念。它來自于傳統的固定用工體制。在固定用工體制下,所有的學生畢業后都是國家統一負責分配,而且這種分配具體終身制的特點,調動工作非常困難。見習期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上述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某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 “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于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認為,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不相適應,應盡早明確廢除。
在廢除見習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規定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有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于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員工在見習期內辭職,并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糾紛雙方可以按照人事爭議的解決程序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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