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單位辭退一名員工,不管之間有沒有勞動合同,隨便得像倒掉一杯隔夜茶那樣簡單。但安徽蚌埠一青年因不服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辭退他,經過5年的維權,日前法院為他討回了失去已久的工作崗位。
黃羽(化名)是蚌埠市液化氣公司(下稱蚌液公司)的合同制員工。1998年12月,公司發現在一換氣點擔任負責人的黃羽所經手的營業款及賬目發生差錯及短款。黃羽連續曠工3天籌款,后由其家人湊交了款項。1999年1月4日,蚌液公司下文以黃羽挪用公款及曠工3天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與黃羽的勞動合同。黃羽提出要求公司核對其保管的賬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處理決定暫不執行,讓黃羽回來上班,待賬目查清后再作處理,并通知其下屬營業部安排黃羽在儲備總站灌裝車間任操作工。2000年9月18日,黃羽在禁煙的工作場所吸煙違紀,蚌液公司決定辭退黃羽。同年11月24日,黃羽向蚌埠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決黃羽對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已超過申訴時效,維持了對黃羽的辭退處理。黃羽不服,訴至法院。
蚌埠市蚌山區法院一審查明,在安排黃羽到蚌液公司儲備總站近兩年期間,公司未組織對黃羽經手賬目進行審計,黃羽在此期間領取的是最低工資。一審期間,法院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涉及此案的賬務賬目進行了審計鑒定,認為從現有的資料未能發現黃羽有挪用公款的現象。
一審法院認為,蚌液公司因黃羽挪用公款、曠工3天的違紀事實而作出了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后又應黃羽核對賬目之請而決定解除合同暫不執行,安排黃羽工作,應視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的延續,后來又將黃羽以臨時工身份辭退顯然不妥,蚌液公司在近兩年的時間里未組織對涉案賬目審計,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未能發現黃羽有挪用公款現象,蚌液公司當初解除與黃羽勞動合同主要理由已不能確認,因此,法院判決維持黃羽與蚌液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
蚌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蚌埠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日前,蚌埠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蚌液公司1999年作出的《關于解除黃羽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因該決定而終止的勞動關系。
職場貼士:透露力有未逮之處。舉例說,由于家累,你無法同意下午五點以后留下來加班,你沒有必要主動自暴其短。這條策略當然也有例外,如果雇主明言員工必須同意偶爾留下來加班,而且這是該職位的先決條件,你就一定得實話實說。請記住:某些狀況臨場會有變化,要自行斟酌;萬一到時候公司對你提出某種特殊要求,說不定你的狀況已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