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其最突出的特點,即享受社會保險的對象應當包括社會上不同層次、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種勞動者。但在我國多種形式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中,有的至今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保險待遇條件不等同。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一、平等原則不相符。因此,《社會保險法》的適用范圍應當擴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并且,對于在正規形式就業之外的其他多種靈活就業方式,如非全日制就業和臨時就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和名義上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的用人單位相分離產生的間接勞動關系中社會保險事項也應當由《社會保險法》進行調整。
我國在養老保險上改革了過去每個企業自己負擔本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的“企業自保”模式,推行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養老方面相互共濟,既有利于用人單位的平等競爭,更能為勞動者提供可靠有效的養老保障。對于退休費用的分擔,改革了過去由國家、企業包攬的辦法,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合理分擔費用,并統一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勞動者繳費率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統一管理、統一費率和待遇,統一籌集和調劑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的本金和收益應當歸勞動者本人所有并可依法繼承。《社會保險法》應鼓勵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并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加以規定。
由于醫療保險法律關系主體因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出現而復雜化,立法需要調整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勞動者三方關系,尤其是三方關系所隱含的特殊性,即作為醫療費用享用人的勞動者比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也是醫療費用的收取者)比勞動者和經辦機構更了解最佳的治療方式和成本,由此可能會導致病情的失真和醫療費用的昂貴。為此,《社會保險法》應當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目錄、診治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的原則,并且具體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和審定程序,以及它們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應在《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不僅要有失業保險金,還須考慮到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死亡補助金和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在此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和女性在此期間的生育醫療補助金。對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不僅要在立法上認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年限,而且在承認失業者權利的同時,要求其必須有能力工作并且要求工作。已經在政府職業介紹所,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機構登記并依照國家法律或法規規定,定期與上述機構聯系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應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在立法中應把建筑、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嚴重行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讓他們得到工傷保障尤其重要。《社會保險法》應當針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特殊性作出規定,解決諸如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方式的選擇問題。在非法用工單位,即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立法通常采用向傷殘或死亡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的方式。
職場貼士:平時一定要跟老板搞好私人關系, 讓老板在找人做“頂雷”的工作時,也會考慮值不值得犧牲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