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1995]109號)
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醫療期期限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為: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5至10年的為9個月;10至15年為12個月;15年至20年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終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安置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勞部發[1994]479號)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安置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延長醫療期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1995]109號)
對于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的職工,其醫療期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3]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一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京勞法發[1993]463號)
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職工,企業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醫療期。
病假工資、醫療費用的支付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京勞法發〔1995〕463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號)
在醫療費用中,由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業和職工及退休人員個人共同負擔。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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