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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市勞動爭議仲裁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市某公司與趙某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公司全額發放趙某2004年11至12月份的工資共計3860元,賠償金965元。
職場貼士:有時候,我們認為把自己的工作分攤出去,不免有“支使”他人之嫌,即便把工作交給了別人,但由于個人理解與處理問題的角度不同,他人所做的工作匯總到你這里時,你會遺憾地發現,你們好像說的根本就是兩回事。你可能因此而后悔當初不如自己把事情干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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