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因返還單位或個人財物的爭議,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占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相牽連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占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沒有關系或屬非法占用或臨時占有,因此發生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說明:本條是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返還財物而引發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因占有財物而引發的糾紛屬于一般民事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因而也就不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別規定。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占有單位財物往往與勞動權利義務相牽連,例如勞動者占有單位財物是基于勞動合同,或與勞動合同期、服務期相關,對這種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理由:民事主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占有單位財產一般是基于職務上的需要,如單位會讓其占有勞動工具或其他設備,這種占有在勞動關系結束時就沒有了依據,占用方應當將占有物返還給財物所有人。合同履行中也應強調誠實信用。在合同解除時,合同一方有協助、通知等附隨義務。從附隨義務的要求出發、占用財物的一方也應返還占有的財物。
職場貼士:負面的肢體語言。千萬不可坐沒坐相,掇弄頭發或修指甲,或偷偷脫下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