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昨天起正式實施,對于分流職工,原主體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據了解,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應在工商登記后30日內,與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本單位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與其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應少于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改制企業應與職工簽訂不少于3年期的勞動合同。
據介紹,對于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到改制企業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
據悉,企業分流時,對于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退出崗位休養條件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企業和職工應簽訂專項協議,協商確定退養期間的生活費標準。困難企業退養職工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企業改制分流時,原主體企業要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對于分流到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一次性結清與職工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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