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某酒樓給付小張一個月試用期內工資800多元。
前不久,小張應聘到某酒樓當服務員,雙方約定每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小張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且沒有休過任何節假日,還加過兩個晚班。可一個月后,酒樓以他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辭退,也沒有給付他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為此,小張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裁決酒樓給付小張工資,但酒樓不服又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撤消仲裁裁決。
酒樓與小張之間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小張在試用期內也應按實際工作的天數獲取報酬。《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小張工作的一個月內,沒有休過任何節假日,還加了兩天晚班。因此,法院最后判決酒樓敗訴,支付小張試用期內工資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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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貼士:不要以為平時的表現能代表一切,那只是基礎功夫,而真正關鍵的時刻可能僅僅十幾分鐘,甚至幾秒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