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化工技術人員。2004年1月,我與本地的一家化工廠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該廠聘任我為其技術科長,雙方約定合同期滿后的二年內,我不得到其他化工企業工作?,F合同期已滿,我應聘于另一家化工廠擔任其主管生產的技術廠長,為此原化工廠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禁止我在后來的化工廠就職。我認為我與原化工廠雖然約定合同期滿后的二年內我不得到其他化工企業工作,但原化工廠并未對我進行補償,如果我不工作,生活將發生困難,故原化工廠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請問,我的意見有無法律依據?
讀者:
你提出的問題,涉及了勞動法中的競業禁止問題。所謂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禁止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到與本單位有競爭業務關系的單位工作。競業禁止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就不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勞部發[1996]355號《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根據國家科委1997年頒布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在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競業禁止條款既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知識產權歸屬協議和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2)凡是有競業禁止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且嚴格執行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3)與競業禁止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如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競業禁止條款自行終止;(4)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應自覺遵守協議,否則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設立競業禁止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是最為來厲的一種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因為它對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涉及最深,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放棄從事競爭業務的一種回報,符合公平原則。如果使勞動者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動不給予相應補償,勞動者在合同終止或解除以后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從事原行業的工作,經濟收入及生活水平必然會受到影響,對勞動者而言極不公平,從勞動關系上看,亦會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因此,以上規定在承認當事人可以約定競業禁止的同時,明確了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做出補償。可以說,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成立的前提條件,約定競業禁止如果不給予勞動者相應補償,其約定無效。
你與原單位對競業禁止進行了約定,但雙方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故你在合同期滿后,到新的化工廠工作,原化工廠不得加以限制。值得說明的是,雖然你與原化工廠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但原化工廠的商業秘密仍然應當受到保護,你不得任意泄露原化廠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否則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
職場貼士:【記住告訴你的孩子】1.平安成長比成功更重要;2.背心,褲衩覆蓋的地方不許別人摸;3.生命第一,財產第二;4.小秘密要告訴媽媽;5.不要喝陌生人飲料;6.不要吃陌生人糖果;7.不要與陌生人說話;8.遇到危險時可打破玻璃,破壞家具;9.遇到危險時可自己先跑;10.不保守壞人的秘密,壞人可以騙。
下一篇:法國人年工資漲幅2.7%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破產企業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何規定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