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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末或節假日加班,對于不少企業的員工來講,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對員工加班后的補償形式,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哪個優先?還是員工自己有權選擇?日前,記者從本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了解到這樣一起涉及加班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發現加班后的補償形式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安排。
謝先生在一家貿易公司擔任程序跟單員,今年國慶長假前夕,公司接到一筆定單,要求謝先生加班,謝先生欣然答應,于是整個10月份謝先生一天都沒有休息。但到了11月10日公司發薪時,謝先生卻發現工資并沒有增加。謝先生詢問公司的人事部門,才獲知公司將安排加班員工在12月份補休半個月,故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謝先生與公司協商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10月份加班的費用。
仲裁機構認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平時安排加班,首先是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不能隨意選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職工加班后應安排補休,在沒有補休的情況下,才支付加班工資。
專業人士還同時指出,《勞動法》還規定了在法定節假日,要么安排職工休假,要么安排職工加班支付3倍工資,沒有第三種選擇,即不存在補休之說,以補休取代3倍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行為。其道理很淺顯,因為法定節假日是特定的,即使事前事后補休,也已非節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動搖性,“時過不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而且會使職工錯過“特定意義”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會活動,這些都是“補休”無法彌補的。
此外,專業人士還指出,如果員工拒絕加班,企業也不允許扣員工的工資。
職場貼士:最后,平時也要注意不能讓老板留下自己是個過分老實的形象?!袄蠈嵉暮⒆硬徽腥舜姟?,在職場里也是基本如此。平時要讓老板覺得自己是個有主見,有思想,頭腦靈活的人,自己會忠于老板,可以很聽話,會不折不扣地執行命令,但絕不是傻子。通常老板對于一些有主見的人,多少也會更尊重一些,不敢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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