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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2006年的7月22號的4:00到4:10分永遠的過去,我在這個時間內進行簡要的演講,往前看是茫茫的領導、專家和企業家,往后看是黑壓壓一片互動式論壇和圓桌會議,假設這個時間還存在,用虛擬的5分鐘談一個虛擬空間的問題。
好在我們的問題還是可簡可繁的,法律問題如果簡單的話就是合法、非法。我的任務是就網絡支付中的主要法律問題做一個概括。這個概括主要完成兩個任務,對網絡問題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勾劃一下,另外在目前我們國家有關信息化網絡互聯網領域的立法發展很快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哪些相關的原則影響到法律支付中的支付問題。我們《電子簽名法》等等法規出臺了這對我們的網絡支付有什么影響,我們也需要探討一下。
首先談一下信息安全的法律問題。對于廣大的用戶和消費者來說,一個危險或者是一個風險,不管它有多大,不管它有多小,如果它是看不清楚的,即便它很小,我記得是很安全。但是對消費者來說這個風險很難看清楚,它不知道風險來自于哪個方面,不知道這個風險可能是一種什么程度的影響。這個時候即便是很小的危險也可以無限的放大。
第二,網絡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我們注意到這樣的新的趨勢。今年7月1號實施的信息網絡安全條例有兩條要求,相關方不得故意破壞、避開關于信息網絡作品傳播中的技術保護措施。如果有人認為的避開這些保護措施破壞這些保護措施會大大降低我們的保護程度。
第三點是電子簽名在網絡支付中的應用。《電子簽名法》應該說這個主體的意思很好,大力的規避電子簽名在網絡中的應用。但是唯一的問題就是規定可能連個部門規章都算不上,它只是一個柔性的東西,但是這種強制性的預期和整體文件非強制的結構形成了一個矛盾。這樣導致了這個條款確實執行起來比較困難。這方面《電子簽名法》確實應該在網絡應用中應用,但是在立法技術上如果我們硬性的規定,一定需要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法規來保證。
第四,網絡支付中各方法律責任的劃分。支付平臺、交易平臺、配送方、交易方、銀行、認證服務方、系統運營商、系統開發商。支付平臺在這其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什么情況下應該承擔什么責任這是我們所關心的。信息網絡傳播條例在今年出臺以后規避了一個避風港的平臺。包括提供鏈接的搜索的服務商都規定的非常明確,也是很易于操作的。這些對于我們今后網絡支付中的交易平臺,什么是它的避風港,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是非常需要我們探討的。
第五個方面,網絡支付中的舉證責任的承擔也很重要。一旦出現了問題是由消費者舉證,還是消費平臺來舉證,由于舉證責任不同會導致相關的糾紛解決起來完全是兩樣。在《電子簽名法》中把這種舉證責任更多的推給了信息網絡機構。在交易服務者需要更多的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可以說目前互聯網或者是信息化領域立法的趨勢,這種趨勢在今后交易平臺上如何的體現也是值得我們探討的。
第六,網絡支付中的電子證據認定。雖然我們國家的《電子簽名法》已經規定了這些電子文檔都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見到過一例把這種電子證據認證作為獨立認可的,都是依托其他的認可來進行的。網絡支付中的電子證據怎么認定還需要我們大家關注。
第七,電子貨幣、電子發票、電子支票的法律地位等。
我簡單的談了幾點,我想重點的核心是通過《電子簽名法》以及一些簽名條例能發現很多互聯網領域立法的新動向,這些條例將如何的影響我們的電子支付的提供者值得大家共同研究。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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