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加班,到底應該如何支付工資?想不到這個在《勞動法》上早已明文規定的問題,近來又成了社會上廣泛爭論的話題。爭議起源于去年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草案)》。該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除支付勞動者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外,另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倍秳趧臃ā返谒氖臈l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庇捎谠摬莅钢谐霈F了“另支付”的字眼,于是有人驚呼:這意味著從此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資了!
雖然正式通過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把有關條款修改為:“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钡菑V東有了法定休假日加班需支付“4倍工資”新規定的說法,仍然在全國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這種說法到底對不對?上海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也可以拿“4倍工資”?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廣東省上述關于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無論修改前也好,修改后也罷,都談不上有什么“重大突破”,其實它和《勞動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并無二致?!秳趧臃ā芬幎?,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本來指的就是正常工資以外的“加班工資”。
在這一點上,原國家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說得很清楚: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工資需在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之外另外支付,這是早就已經明確了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僅支付“加班工資”,而剔除了正常工資,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但是,國家法律法規包括各地的法規規章,都從來沒有過法定休假日加班需支付“4倍工資”的提法。也許在廣東這樣講還勉強說得過去,然而在上海如此表述就很可能引起誤解。為什么?因為上海對于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還有特別的規定。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日工資按照勞動者月工資額除以國家規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數確定。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調整為20.92天,職工的日工資按此進行折算。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是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粗略一看,似乎兩地的規定沒有什么區別,其實上海的規定中引入了一個“計算基數”的概念?!渡虾J衅髽I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顯然,如果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月工資的70%確定的話,就不能簡單地說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資”了。所以,至少在上海,還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表述比較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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