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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筆者辦理的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該案主要涉及加班工資爭議。申訴人訴稱,被訴人沒有依法支付申訴人的加班工資。被訴人辯稱,其已經依法支付了申訴人的加班工資,并拿出申訴人的工資明細表(沒有申訴人簽名確認),該表顯示:被訴人以申訴人的基本工資計算和支付申訴人的加班工資。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被訴人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足額支付了申訴人的加班工資。故裁決:駁回申訴人要求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
「律師點評」
根據有關規定,計算員工加班工資應當以標準工資為基數。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而基本工資則是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
本案被訴人以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申訴人的加班工資,顯然是沒有依法支付申訴人的加班工資。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被訴人以基本工資為基數支付申訴人的加班工資是“足額”的,進而駁回申訴人要求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筆者認為有失偏頗。
此外,本案被訴人提交的申訴人的工資明細表沒有申訴人簽名確認,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值得商榷。
「相關法律」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一)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
第二十二條計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應以《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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