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需要身份證,使用假身份證找工作,不論出于怎樣的動機,用人單位對這種缺乏誠信的行為都是不能接受的。但判斷身份證的真假,不能主觀臆斷,避免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今年年初,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主觀臆斷員工使用了假證件,作出開除員工的決定,結果引起糾紛。近日,嘉定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公司開除小范的理由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
年近30歲的小范,老家在湖北鄖縣,自大學畢業后,輾轉在上海各企業找工作。2003年4月,小范應聘進入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1月16日,公司貼出公告,以小范使用假身份證為由,依據《員工手冊》獎懲條例規定,對小范作出了除名決定。第二天,公司就向小范開出了辭退單。在公司工作了近兩年的小范,沒想到自己的身份證竟讓自己丟了工作,自己的身份證怎么會是假的呢?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范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資988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4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520元,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1個月工資“代通金”1109元,支付違約金1000元、年終獎金1000元及賠償金1500元等。2005年3月14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定公司應支付小范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資988元,不支持小范的其余請求事項。
小范不服裁定,向嘉定法院提起了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后查明,小范的身份證是公安機關1999年2月頒發的,記載的出生年月是1973年8月,與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中的出生年月相一致,小范畢業證書上記載的出生年月是1976年12月。對此,小范解釋這是因為公安機關制作身份證時將出生年月搞錯了,但身份證和學歷證書絕對是真的。而公司以小范的身份證與畢業證書上記載的出生年月不符為依據,認定小范的身份證和畢業證書是偽造的,因此依據規定對小范作出了除名處理。法院認為,僅以身份證與畢業證書記載的出生年月不符推斷出身份證與畢業證書是偽造的,依據不足,因此公司作出的除名決定缺乏事實,法院不予支持。鑒于小范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因此2005年1月17日公司開出辭退單這天應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小范要求公司支付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資988元及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3040元,合法有據。小范其余的訴訟請求由于缺乏事實依據,因此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
職場貼士:Competence能力:能力是與自己所學的知識、工作的經驗、人生的閱歷和長者的傳授相結合的。并不是說,我們學的什么專業,未來就會從事哪一行,人格特質才是決定人生方向的關鍵。因此,能力的培養是和真正不斷地吸收新知識新經驗密不可分的,只有充實自己,才能贏在各個起跑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