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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省勞動部門獲悉,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證據規則作了幾個方面的重要修改,從今年5月1日起,調整部分勞動仲裁證據規則。
據了解,用人單位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以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發生勞動爭議的,將負舉證責任。
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或者予以否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反證據。在舉證期限上,將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由原來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為“不超過十五日”。證人出庭作證條件得到了放寬,今后,經許可,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另外,省勞動人士還介紹,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并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經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充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受前款舉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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