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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1月 ,李先生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技術總工程師,并與信息公司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為1萬元。2005年9月,李先生因購房急需用錢,經與公司總經理協商,向公司借得5萬元的現款。2006年12月,公司因資金緊張,開始對公司的高管人員減半發薪,李先生的工資改按5000元發放。兩個月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并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資1萬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支持了馬先生的仲裁請求
公司則不服該裁決,認為公司不存在拖欠李先生工資的情形,公司之所以每月只支付李先生5000元工資,是用李先生從公司的借款抵消應支付給他的工資,公司行使抵消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判決公司應支付李先生5個月的工資1萬元,并同時支付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2500余元。
律師點評: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有道理的
抵消,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付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各得以其對他方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從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額度內相互消滅,由此產生的權利稱抵消權。抵消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只要單方通知對方即可生效。在抵消中,主動抵消的一方稱為主動債權人,被抵消的一方稱為被動債權人。抵消權的行使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其一,抵消使得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從而簡便了債權滿足的途徑,節省了費用。其二,有擔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清償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將自己對對方的債務與對方對自己的債務相抵消。這樣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避免將來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即自己清償了對方的債權,而對方卻失去了清償的債權的能力。
那么本案中,公司主張行使抵消權的理由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原因就在于,行使抵消權如果雙方所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只能通過約定抵消,單方不得抵消。也就是說,本案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公司要求李先生償還借款5萬元的請求,屬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而拖欠李先生工資的行為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前者由《民法》加以約束,后者由《勞動法》加以約束。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導致雙方所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的不相同,如果雙方達成約定,可以抵消。如未達成約定,只能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適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加以解決。單方提出抵消,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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