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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我是一名私營企業主,自已開辦了一個紙箱廠,前段時間,我廠因生產需要招收了一批新工人,其中有一個姓李的小伙子,個子很高,看起來已經成年,我就錄用了他,當時由于大意也沒有看他的身份證明,就和他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經過一個月的上崗培訓后,他負責管理一臺軋紙機,他工作很認真,一直也沒有出什么差錯,不料前兩天在切紙的過程中不慎將右手中指切斷,在治療期間,他的父母也來到醫院,他們告訴我他兒子剛剛15周歲,由于學習不好,偷偷從家里跑出來,并說我這是非法使用童工,要求我除了支付醫療費外,還要賠償他們伍萬元錢,如果不賠就要到法院告我,后來我看他了戶口本他果然剛滿15周歲。
案例評析:
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任何用人單位都被禁止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應聘者的身份證,一律不得錄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該私營企業主未核查應聘者的有關證件。導致錄用童工,應當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童工的工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因為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學歷、是否納入就業保障范圍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而不滿16周歲的童工并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童工的工傷”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處理。
職場貼士:負面的肢體語言。千萬不可坐沒坐相,掇弄頭發或修指甲,或偷偷脫下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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