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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許小姐是在今年9月份得知自己懷孕的,當時工作較為輕松并沒有在意,但是進入11月份后工作量突然增加,許小姐感到身體不適,遂向單位提出休假。因為到11月份后許小姐懷孕已滿4個月,所以就向單位提出了休產假的要求,但是單位人事表示:員工懷孕4個月不可以休產假,也不可以休產前假,許小姐表示不能理解,于是向勞動法苑咨詢。
律師答復:
單位人事的說法是正確的,懷孕女職工享受產前假和產假都是有條件的,并非是一懷孕就可以享受的。
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職工(包括提前生產和超期生產),都可以享受產假90天,從預產期前的15天開始,一直休到預產期后第75天結束。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報酬不變,享受不低于原全部工資收入的報酬標準(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上海市在實施了生育保險之后,這部分工資報酬是由生育保險基金直接發放的,但是生育保險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一個上限,女職工的實際工資標準一旦超過這個上限,那么生育保險只支付上限以內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考慮到有些女職工的實際身體情況有所差異,法律還規定了產前假。即女職工懷孕滿7個月后,本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后可以給予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前假期間,職工的待遇標準為產假工資的80%。因為產前假是需要員工主動申請并且經過批準的,所以,如果女職工未申請或者單位因實際情況沒有批準產前假的話,女職工則不能享受產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職工懷孕期間必要的休息。
而像網友許小姐這樣的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懷孕只有4個月是不能休產前假和產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當然,工資報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標準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許小姐是因為工作量過重而導致身體不適的,其實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減輕工作量,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對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因此,許小姐可以先向單位提出減輕工作強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許小姐可以申請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職場貼士:每當你高效率地完成了一項工作或是解決了一個難題時,你不僅僅是節約了時間,而是在使你的生活更加快樂。本杰明·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你熱愛生命嗎?那么就不要浪費時間,因為時間是組成生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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