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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和其他10名女工在一家公司做包裝工作,我們分別于2008年1月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月固定工資為1800元,并于月底發放。但該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托,至今也沒有發放過工資。我們曾要求勞動部門解決,勞動部門在處理未果后,讓我們向法院起訴。而我們擔心如果起訴會費時、費事、費力。請問,針對這種情況,有沒有其他快捷方法可以解決?
答:
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也是目前法律最新規定的方便、快捷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它無須經過開庭審理即可解決工資糾紛,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該條款中的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勞動者的申請,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命令,催促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者清償工資的一種程序。其主要特征為非訴訟性,且簡易、靈活,不必經過雙方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而是由法院經過書面審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用人單位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生效支付令與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工資,如果不清償工資又不提出異議,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支付令,必須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合法(即拖欠工資的事實客觀存在,應支付的工資過期未付,彼此不存在其他糾葛,如對勞動合同本身有爭議等);如果用人單位在15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則支付令失效,勞動者只能另行提起訴訟,當然若用人單位主張經濟困難、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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