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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自學成材,對電器知識比較熟悉,又有幾年的工作經歷,所以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在與原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以后。陳某就跳槽到一家新的企業工作。這家公司為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工作職能,配置了一部新的機器設備,在功能和效率上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果,陳某在操作上也格外小心。但是“好馬也有失蹄的時候”。
2005年8月的一天陳某正好有事離開忘了操作要領的指示,結果造成機器的一個零部件燒壞,價值達兩萬多元。領導找陳某談話,要求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予以賠償。陳某無奈,心想誰讓自己那么不小心呢,賠就賠吧。單位遂從9月份起扣發其每月全部工資以抵償損失。
陳某在9月份領工資時發現工資全被扣完,頓時沒了主意。陳某多次找公司談,希望每月扣除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保證生活的正常開支,但公司一直未予答復。陳某多方咨詢,被人指點到仲裁委員會。他希望通過仲裁解決這個實際問題。
在仲裁庭審中,公司辯稱:因陳某擅離職守,造成機器的損壞,也造成了單位的經濟損失。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且陳某也同意從工資中扣除予以賠償,因此公司的這種做法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陳某認為:因其妻子是下崗工人,生活已十分困難,再加上這次事故賠償,就像是雪上加霜。陳某希望每月扣除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保證生活的正常開支。
仲裁委員會在庭審中查明,雙方對造成責任事故的賠償沒有異議,但對每月扣除多少工資作為賠償未達成協議,由此引發了矛盾。公司將陳某的工資全月扣除顯然不妥,因為法律對此種情況作了相應的規定。
仲裁委向公司宣傳了有關法律規定,指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應該賠償,且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公司表示不清楚法律的規定,如果是這樣的話,愿意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操作。最后在仲裁委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公司每月扣除陳某工資的20%,陳某對此表示能夠接受。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但是如何支付賠償的問題?也就是說公司如何扣除賠償費用的問題,是每月全扣呢?還是扣一半呢?究競如何扣,對此法律已作了相應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依法要求賠償。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陳某的工資為每月1000元,電器公司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月工資的20%即200元,電器公司至少每月應向陳某發放800元工資,如果再扣除各項社保費之類的費用,陳某拿到的工資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那企業就要按照規定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職場貼士:不要僅為賺取更多的錢,就為公司競爭對手做兼職,更不要為了私利,就將公司的機密外泄,這是一種職場上的不忠,也是員工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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