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我是一名公司員工,今年3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致殘。我在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保險補償的同時,也向肇事方提出了侵權賠償的要求。經相關部門確認為工傷之后,目前我已獲得了一筆工傷補償款。肇事方得知此消息后,以我獲得了工傷補償為由,拒絕再承擔其侵權賠償責任。請問:肇事方的做法對不對?我作為受害人,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還能否獲得侵權賠償呢?(王琳)
王琳朋友:
當工傷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時候,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工傷保險補償關系的同時,也與侵權人形成了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法律規定,工傷保險補償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同樣,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補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簡而言之,受害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待遇。
職場貼士:增加自信:常使用良好的、積極的詞匯暗示自己,可增強自信心。平時盡量從“為什么能做到”方面著想,而 不應圍繞“為什么無法做到”打轉
下一篇: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合同法實操弱化對企業殺傷力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