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小姐在一家公司兢兢業業工作了兩年,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天卻突然被公司沒有任何理由地口頭宣布辭退,兩天后,被辭退在家的趙小姐看到報紙上登載出這家公司的公告,說趙小姐因兩天未上班,公司按自動離職處理。氣憤的趙小姐欲申請勞動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卻提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本案中的趙小姐。勞動合同關系常會存在下列陷阱:
陷阱之一 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早在1995年就已經開始實施,但直到現在,仍有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建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及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拖延甚至根本不簽訂勞動合同,往往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糾紛,被侵害的大多是勞動者。本案中趙小姐就是一個受害者。
陷阱之二 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
由于對法律知識的欠缺或其他原因,某些用人單位即使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合同內容也是粗疏而不完整,有些方面極易埋下日后的爭端。如:
工作崗位模糊不確定,造成用人單位隨意調整、更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影響勞動者的就業目的。
工作時間不確定,隨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我國《勞動法》有明文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前文所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根據此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讓勞動者加班加點,如有特殊需要,也必須依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陷阱之三 制造勞動者自動辭職或離職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某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想盡辦法,強迫或誤導勞動者填寫辭職表,造成勞動者自愿辭職的假象。
本案中趙小姐就職的公司,先口頭通知辭退趙小姐,待趙小姐不上班后,又在報紙上登載趙小姐因曠工被除名的消息,造成趙小姐違反公司規定被開除的假象,即使趙小姐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也因公司是口頭通知其被辭退,而提供不出有力的證據,相反,其就職的公司卻可提供出登報的證據,使趙小姐陷入被動的困境。因此,當趙小姐被口頭通知辭退時,一定要公司出具書面材料,拿到有利證據后方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陷阱之四 裁減人員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需要減員時,可以裁減人員,但必須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能裁減人員。否則,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裁減人員,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職場貼士:與朋友保持定期聯系,苦悶時、壓力大時找朋友小聚不失為一個減壓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