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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報告顯示,調查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此外招考還在政治面貌、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視性要求。(11月21日《京華時報》〕
被稱為“國考”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歷來以其人才選拔的高層次和權威性而眾所矚目。在這樣一個高水平的國家公務員選拔考試中,人才選拔的公平性理應體現在招考過程中的每一環節上。但這份調查報告卻為人們揭示了“國考”尚不盡公平的一面。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中,居然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其他諸如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的歧視也不一而足,在“國考”中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現象,幾乎涵蓋了人們耳熟能詳的各種就業歧視弊端,這種現象發人深省。
公務員是政府行政職能的一種人格化和個體擔當者,要求其具備一定的條件和相應的素質,本無可厚非。但從“國考”所要求報考者須具備的健康、年齡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的條件來看,可謂近乎嚴苛而不可理喻。比如說《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18-35歲之間的人才有資格報考國家公務員,這本身就是令公眾質疑的年齡歧視條款,不知今年“國考”中類似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系統支隊科員的92個職位均要求28周歲以下”的要求,所依何憑?如果有關方面對諸如此類的規定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科學、合理解釋,那么這種歧視性要求對將被其排除在外的報考者來說,極度的不公正是顯而易見的。
“國考”中暴露出的這些就業歧視,就其本質來說是相關法規背道而馳的。雖然我們至今尚沒有一部保障平等就業的反就業歧視立法,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反就業歧視方面無章可循?!秳趧臃ā芬幎似降染蜆I與禁止就業歧視的一般原則,即“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確立了平等就業與禁止就業歧視的一般原則。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護婦女的平等就業權、《殘疾人保障法》對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堂堂“國考”,其對于社會文明進步的積極意義不僅應體現在為國選拔棟梁之材上,更應體現在弘揚相關法律的積極社會效應以致力于社會公正上。遺憾的是,“國考”的歧視性規定讓人們體察到了其中的差距。
“國考”作為針對國家行政機關選拔工作人員的現實需要而作出的制度設計,與公民要求自我實現的勞動權利相對應,實則折射的是國家與公民個人的關系。我們既然倡行以人為本,強調尊重人的價值,那么就應當在類似“國考”這樣的社會實踐中,真切地體現人的價值,發掘出公民自身的最大潛能以服務社會,而不是以就業歧視這樣的無理條款,粗暴地剝奪公民應享的權利。職場貼士:絲毫無益于前途的個人憎惡。舉例來說,你提到如果你不幸天生一頭紅發,你絕對會把它染成另外一種顏色,而你也許會發現公司總裁碰巧就生了一頭火焰般的紅發。當然,守時就是很安全的話題,譬如說你這人十分準時,對老愛遲到的人感到很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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