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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各界意見。
在沸沸揚揚的爭論中,草案不僅要消除企業經營者的憂慮,更要堅持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場。
歷時半年調研關注企業意見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草案共有45條,針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以及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實施進行了進一步解釋。
“去年底,今年初,國務院派出近10支調查組,到各地調研對《勞動合同法》的反饋以及實施意見。”據一知情人士透露,企業發出的最大聲音是“用工自由沒有了”。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草案在近半年的調研之后,終于向社會公布并征求更大范圍的民眾意見。
“每個人都有話要說。” 北京師范大學勞動力市場研究中心主任賴德勝所看到的是,對于《勞動合同法》,不同階層、不同部門的聲音都不一樣,“不僅企業和勞動者的聲音不同,研究人員的意見不同,甚至大企業和小企業所持觀點也有不小差異。”
賴德勝認為,草案所公布的實施條例是采納了各方意見之后對《勞動合同法》的細化。“前往各地的調查組,調查非常細致,聽取當地工會、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將不同利益方的觀點平衡后,最后才制訂出草案。”因此,草案的出臺,絕不僅僅只是聽取了企業聲音的結果。
賴德勝認為,《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必要的法律,這次草案對《勞動合同法》中不明確的地方進一步解釋,總體上還是傾向于保護勞動者利益。
但是,也要看到的一個事實是,“這次草案是消除企業的后顧之憂,解除用人單位雇用勞動力的后顧之憂。”比較草案和《勞動合同法》后,賴德勝認為,草案明確提出可以解除和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而《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如此明確、具體。“這明顯是在告訴企業經營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
尤其是明確指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等情形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是體現了要讓企業經營者放心用工的良苦用心。
“維護勞動者權益”宗旨不變
《勞動合同法》沒有變。
“維護勞動者利益,《勞動合同法》的這一宗旨并沒有改變。” 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告訴記者,能夠解除無固定期限的情況共分為三大類,分別是勞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企業單方解除。
草案所公布的14項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從第2項到第14項,都是企業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而這13項情形都是《勞動合同法》中早已規定的,只不過沒有草案中具體而已。“因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改動。”
事實上,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也至少有13種,在這13種情形中又分為兩種情況:有正當理由和沒有正當理由的。“如果勞動者是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單方解釋合同,不僅能夠獲得賠償,而且還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郭軍認為,草案的出臺是為了提高《勞動合同法》的操作性。例如,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要解釋什么叫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總的來說,《勞動合同法》更偏向于對企業提出要求,而傾向保護勞動者利益。“最起碼的一點是,以后企業用人必須簽合同。”郭軍表示,在以前,大量的企業用人并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簽署合同并不對守法的企業造成損害,同時保障了勞動者利益。
在郭軍看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只是規定企業必須依法辦事。“提高了企業違法用工的成本,而對守法的正規企業有利。”
據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勞動合同法》最終在四個層面上發生效用:全國人大在法律層面頒布《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企事業單位頒布部門規章,最后是各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法規。
賴德勝的看法是,這次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將統一在全國執行。“但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社會保障完善程度的不同,在實施時各地會有一些彈性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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