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停薪留職”?
答:根據勞動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規定,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國營企業富余的固定職工。因此對合同制職工不能適用“停薪留職”的辦法。
國務院頒發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第12條規定: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裁減職工的,對勞動合同制職工,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沒有約定的,企業對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補償費”這就是說對富余職工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可采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
職場貼士:傾聽是一種克敵制勝的法寶,一個時時帶著耳朵的人遠比一個只長著嘴巴的人更加討喜。在聽的同時還要給予適當的回應,以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