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 我是一名普通的技術工人。1996年1月進入一家金屬粉末廠工作。進入企業前,我與廠方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用工合同,合同同時約定了相應的商業保密條款,要求我在離職后5年內不得到同省范圍內其它企業參與生產和經營同類產品,在職期間企業每月支付100元保密費。2000年1月勞動合同到期后,我去國外打工近4年,不久前回國,進入本市另一家金屬粉末企業工作。幾天前,一個在原企業打工的工友對我說,原企業曾與一名離職工人因保密條款打官司,并說我離開原企業時間也不到五年,可能會遇著麻煩。我們是靠工資吃飯的,5年的條款對我們工人來說不僅太長也太不公平,面對可能出現的糾紛,我該怎么辦呢?讀者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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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林同志:
?? 競業禁止條款是為避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犯與勞動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約定,它是現代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為確保企業自身權益不受侵害采用的一種手段。但是,競業禁止也不是無限制的,否則它就會成為資方控制職工再就業的工具。
?? 1996年10月,勞動部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職場貼士:花了不該花的錢,和做了不該做的事一樣,不值!相比較男人而言,女人更應該有細致的心思,克制自己的欲望和沖動,避免意外的傷害和事故,保護家庭財產不意外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