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否作為付款憑證?
 “增值稅發票案件成泉州經濟糾紛焦點
 在泉州,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引來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在眾多的案件中,增值稅發票可否作為商品交易中的付款憑證使用,開出增值稅發票是不是意味著雙方的購銷關系成立?這些問題屢屢成為經濟糾紛中爭議的焦點。
 可否作為付款憑證?
 日前,某法院就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作出判決:根據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增值稅發票首先是作為付款人付款的憑證,除非另有約定或交易雙方特別注明以明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貨款×××元不予支持。
 一位企業家說,在交貨的時候,他們一般同時把增值稅發票開給對方。然后,對方按照訂單付款。雙方除了生產合同外,一般沒有對每筆交易再行約定付款事宜。如果增值稅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對方不認賬可就慘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專用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付款的記賬憑證是不是等同于付款憑證呢?
 一位長期從事經濟案件的資深律師認為,增值稅發票僅是作為付款記賬憑證,只是作為購方付款的依據,它本身并不是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開具只表示買賣雙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證明購方已經付清所有貨款。
 目前,法律界對這方面爭議很大,由此引發的官司也很多,而現行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這位律師建議,購銷雙方在交貨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果貨款未付,雙方最好另行約定,以免產生糾紛。
 可否確定購銷關系成立?
 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出賣貨物的義務,其作為一項稅收制度必須遵守,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大量的開票人并非就是供貨人的情況。
 有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受中間人委托直接開具金額200多萬元的增值稅發票給被告,被告亦受該中間人委托分別于1996年1月,1998年1月,1998年6月各支付50萬元,100萬元,30萬元貨款給原告。此后,原告以增值稅發票、被告付款憑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40多萬元。被告稱:與原告既無書面合同亦無口頭供貨合同,不存在拖欠原告貨款之事實。原告在中間人的要求下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受中間人委托而付款,目的是減少差價。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僅憑增值稅發票無法確認購銷關系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通常情況下,貨主把增值稅發票隨同出賣的貨物一并交給購買人,雙方的買賣關系便宣告成立。也就是說,買賣合同的履行必須有實際的交付才能確定。當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時,實際交付是判斷雙方買賣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標志。代理這起案件的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被告接受了原告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原告以此作為憑證而認為雙方間存在直接的購銷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被告否定的前提下,僅憑增值稅發票要確定雙方存在購銷事實缺乏證據。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增值稅發票,只能說明雙方存在發生購銷關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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