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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勞動合同法》08年1月實施以來,雇主們是對《勞動合同法》怎么樣一個看法呢?為此,在2008年兩會召開之際,我們隨機采訪了部分北京、上海、廣州三地三百余位大小企業雇主。
七成的雇主比較清楚“事業單位也要簽合同”的條例,一半以上的雇主也表示比較了解“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解約可多付一次月薪”、“不簽合同需付雙薪”、“收押金扣證件違法”、“‘小時工’工資不得低于6.7元/小時”、“鼓勵簽訂長效合同”等條例。可在我們在采訪中發現,即使受訪的雇主大多都對新《勞動合同法》表示了解,但仍有一半以上的雇主對自己的企業條款沒有做出相應的更改;一成的企業選擇了精簡員工、勞力派遣和人才租賃等方式建立勞動關系,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建立來規避《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雇主帶來的政策性規范措施;只有兩成的受訪企業與企業員工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所幸的是,七成企業暫時沒有減少員工,增加人力資源預算新增,勞動力派遣,人才租賃等用工方式 ;而考慮減員的企業占到了兩成,其他用工方式有三成的企業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
同時我們也得知,有六成企業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或以下,只有不到10家的企業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并且有九成的企業表示近期沒有和員工簽無固定期合同的打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不足半年的無試用期,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六個月。而被采訪的雇主中有四成雇主表示所在企業打算和新員工約定一個月或半個月試用期,也有近四成的雇主表示打算約定兩至三個月試用期。只有半成的企業不打算和新員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以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加重來起到保護勞動者的作用,針對企業的違約成本升高,六成的企業還是認為企業單方解除合同的數量并不會因此有所改變。《勞動合同法》也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月工資進行了限制,也有六成的企業認為高薪員工的辭退率不會改變。
談到新《勞動合同法》哪些條款對公司的影響大,三地一半雇主普遍認為“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需進行經濟補償”影響最大;近四成的雇主認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影響也比較大。
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嚴重違章違紀、失職的,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針對此點企業的措施,七成雇主認為完善崗位描述書和作業指導書可以讓企業獲得用工自主權,降低違法風險;一半的雇主認為通過加強和細化現有的規章制度,比如可以明確什么是“嚴重違紀”;還有少部分雇主則認為企業要注意收集員工違規的書面記錄以便于舉證,以此降低違法風險。
根據調查我們發現,《勞動合同法》的影響和力度還是比較明顯的,但是真正要做到平衡企業雇主和被雇員工,還是需要時間的積累以及企業雇主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和執行。
職場貼士:有些情,總不在熱鬧處,在平淡處。若某一天,在極熱鬧的場合下,想起那個人,溫暖之余,又忽然很深的寂寞,大概,那是離你心最近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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