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計征辦法在全年獎金、半年獎、季度獎等方面有所變化。
新計征辦法的變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另一方面,由于在一個納稅年度里,每一個納稅人適用該計算辦法只有一次,所以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此前,這類收入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納稅的。
這個新計征辦法對于納稅人來說可謂是有喜有憂。
納稅人喜的是得到年終獎金后,不再按照過去的規定一次性納稅。
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理事安體富教授說,這個政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更多地考慮了納稅人的利益。以前一次性納稅的政策,是因為把這部分收入當成一個額外獎金,而沒有考慮這是每個月收入的一個補充。
而令納稅人“憂”的是半年獎、季度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來計算納稅。
所以,中央財經大學稅務系副主任劉桓表示,國家目前個人所得稅中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在國外都是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而我國的工資薪金則是按月計算的,還采取累進制。
關于半年獎、季度獎的計征方法是否合理,記者聯系某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她表示,企業為了員工的利益,會有意識采取一些避稅措施。如她所在的企業就會把半年獎和季度獎在每個月作預提發給員工,員工在最后一次領取預提以外的獎金時才按照計征辦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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