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法律關系的建立都有一個前提,即合同當事人的合法身份,勞動關系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也需要當事人雙方的合法身份。就用人單位來說,需要它有合法的身份,即經過合法的法人注冊登記,需要有獨立用人的資格;至于個人,則在年齡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等等問題上要符合規定。個人的情況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今天要講講有關用人單位的合法身份問題。
成某經人推薦認識了私營企業老板高某,高某手中控制著四家公司,成某接受高某的邀請在公司從事財務工作。成某在職期間,公司每月扣除1000元風險抵押金。一段時間后,成某與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公司拒絕返還所扣的抵押金,為此,成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選擇哪家公司做被訴人卻讓成某犯了難。
一般來講,勞動者只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實踐中,當勞動者將多家單位列為被訴人申請仲裁時,一般是不受理的,而通常要求勞動者確定一家用人單位為被訴人。
上述案例中,從實質上講,高某的四家公司是相互關聯的,但從工商登記及公司間的歸屬看,四家公司又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單位。如果在進公司之初,成某與其中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她就可以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家公司為被訴人申請仲裁,而實際情況是成某與公司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針對成某及與之相類似的情況,要提醒讀者注以如下問題::
1.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確定被訴人的依據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首要依據。
2.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下,就要依據事實與手中的證據,依照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仲裁的原則進行確認,確定一家公司為被訴人。
3.在私企就職,老板是誰勞動者比較在意,而對供職的單位關注就少。而老板個人常常并不是勞動關系的一方,不能作為被訴的當事人。
4.確認勞動關系時,工資條、員工胸卡、工資戶存折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為確立被訴人提供幫助。
5.如遇公司被撤銷、吊銷或兼并、分立等情況,勞動者應及時與公司協商和新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免因勞動關系的一方實體不存在,沒有適合的被訴人而導致被駁回仲裁申請。
6.勞動者被辭退離開公司時,應向公司索要退工單退工單,公司拒不出具證明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提起勞動仲裁,并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對其進行查處。
2000年9月份,小D應聘到一家美國網絡公司中國代表處(未注冊),由于公司以公司代表處為注冊為理由,沒有和員工簽訂試用合同,而是說等公司代表處在上海注冊完后再與公司簽訂合同,可是公司代表處直到現在也沒有去注冊,所以一直沒有與小D簽訂合同(已經9個月)。據說可能會取消沒注冊的公司代表處,所有的現有人員可能全部被解雇。小D問:如果真是這樣,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筆者要回答他:
1、外商在華的代表處(辦事處)是不能直接雇傭中國員工的,他們必須通過有權的中國機構雇傭中國員工。因此這家未注冊就直接雇傭中國員工的做法是違反中國的法律的,是無效的行為。
2、任何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的批準合法成立,即必須經工商管理等部門的注冊登記后,才有資格招用勞動者,并與他們簽定勞動合同。小D所在的代表處,未經注冊,就招用人,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即使簽訂了也是無效的。
職場貼士:不要以為平時的表現能代表一切,那只是基礎功夫,而真正關鍵的時刻可能僅僅十幾分鐘,甚至幾秒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