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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不出工資,便以“代金券”代替。近日,劉先生等十余名員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劉先生稱,他和10多名同事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從事泥工、木工等工作,并約定月工資40元/天。起初,該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工資,但從去年6月份起開始拖欠,有時還以一種“代金券”代替,“代金券”只能在公司旁邊的幾家小商店使用,而且規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時,該公司承認確實拖欠了工資,但又辯稱,實在是由于資金困難,不得已才發放“代金券”代替的。
對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指出,《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均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這家公司做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規對工資的相關規定。
退一步而言,即使該公司確實資金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也應依據有關法規,先向職工說明情況,并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方可暫緩延期支付,但也不得以有價證券替代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否則,將視為克扣和無故拖欠,不但要支付勞動者工資,還要依據規定,另行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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