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張某與某商貿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從事業務工作,月薪1200元,張某在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后的4年內,不得自營或在與原單位經營范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單位任職。如張某違約,除支付公司違約金50萬元以外,還應賠償公司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2005年4月,合同到期終止。2005年6月,商貿公司以張某違約,已到另一商貿公司工作,違反保密義務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張某賠償實際損失和違約金50萬元。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張某曾多次要求原公司支付補償費,而公司并未支付,且申明其沒有給原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張某于2005年5月到另一商貿公司做秘書工作。仲裁委員會認為:商貿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張某侵犯單位商業秘密,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顯失公平,因此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依據不足。
點評:
馮艷:競業限制確實是個熱門話題。許多公司在設立競業限制條件時,都會考慮員工到其他公司工作可能給其造成的損失,其實競業限制中公司要承擔的責任也應是重大的。該商貿公司只是在合同中確定了公司的權利,但沒有考慮公司的義務,這不符合公平原則,仲裁駁回公司的要求是有依據的。另外,本案中公司把保密和競業限制混淆了,我認為保密是員工本身就有的義務,從法律上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費用的;而競業限制則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費用。還有,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這里約定的是4年,也是違法的。
錢馨:我同意馮經理的意見。但我補充一下這個員工的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原崗位是業務工作,而后來的秘書崗位則有不同,可能也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所以這可能也是仲裁委員會考慮的因素吧。
陸敬波:競業限制的確是很多企業普遍采用的保密手段,有的企業甚至在勞動合同范本中寫了競業限制條款。這就需要明確保密和競業限制的關系。首先是用人單位能和誰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從上海的規定看,只能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即涉密崗位的員工才能約定競業限制義務。本案中的張某從事的是業務工作,可涉及到商業秘密,是可以簽競業限制協議的。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只要到競爭對手處去工作了,不管你是從事什么崗位,都是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它是約束你該不該到哪個單位去的,而不管員工的崗位是否與原崗位相同。
其次,協議內容有問題,工資1200元而違約金卻50萬元,畸高了。但這并不等于約定就無效,畸高的部分員工有權要求仲裁或法院減少。
再次,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后還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根據上海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其一,可以從高選擇,但不能兩者同時選擇。最后就是競業限制是以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為對價的。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看員工索要了沒有,員工要了單位不給,員工就有權解除競業限制條款,從而免除競業限制義務。另外,馮經理說的競業限制期限也是對的,約定4年超過了法定期限。這里仲裁雖然結論正確,但依據不對,混淆了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給企業這樣的建議:企業要讓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首先協議的內容要合法,而且必須支付相應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不能協商的,按現在上海司法實踐的通常標準,是按該員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20%~30%的標準來計算每月的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找出一種需要,然后滿足它:社會越變越復雜,人們所需要的產品和服務越來越多,最先發現這些需求而且滿足他們的人,是改進現有產品和服務的人,也是最先成為富翁的人。
下一篇:勞動仲裁“無力” 討幾百元工資耗時一年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補償該如何繳稅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