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月19日早報報道,2005年上海全市各仲裁機構收到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2.4萬余件,其中受理立案2萬件。這意味著,去年一年僅上海市就有4000余件勞動爭議因超過申訴時效而被勞動仲裁機構拒絕受理,而按照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這些勞動者同時也失去了到法院起訴的權利。就全國范圍而言,這個數目就會非常巨大了。
失去申請仲裁權利,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也同時消失,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救濟途徑也就沒有了。法定救濟之路堵塞,勞動者要么吃啞巴虧,要么采取非法途徑解決勞動爭議問題。這是影響勞資關系信任和和諧的重要因素。
固然,超過申訴時效而喪失申請仲裁權利,與勞動者自身缺乏維權知識、怠于采取維權行動有著密切關系,但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程序設計關系甚大。讓勞動者自愿選擇仲裁或者訴訟,情況會有大大改善。
按照勞動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前置是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法定程序。而事實上,當前的勞動仲裁程序存在許多讓勞動者望而生畏、嚴重影響勞動者主動維權的因素。一是收費較高,甚至比到法院訴訟還要高。申請勞動仲裁一般要交400多元的受理處理費用,而到法院起訴才交50元的訴訟費;二是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期限長,一般需要60日,案情復雜的則需要90日,與單純訴訟相比,等于延長了爭議解決時間,加大了爭議解決成本,這是勞動者最怕的一點;三是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短,只有60日的時間,且沒有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很容易因為各種原因而超過時效。而訴訟時效卻是兩年時間。由此可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已經暴露出它明顯的不合理性。
我國現行勞動法制定于1994年,當前的社會形勢與當時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單從法律角度講,在當時強調行政在解決某些爭議中的作用,許多領域都規定了行政裁決前置的程序,如行政復議就一度被當作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甚至還規定了行政最終裁決制度。而隨著法治的進步,司法最終裁決成為基本原則,公民自主選擇法律救濟途徑的權利已經被廣泛接受,我國在陸續的修法中不僅取消了行政最終裁決制度,而且還撤銷了行政訴訟中的復議前置程序。從法治發展趨勢看,勞動爭議的仲裁前置制度也到了該改改的時候了。
取消將勞動仲裁前置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法定必經程序的限制性規定,將現在的“裁審銜接制”改為“或裁或審制”,由廣大勞動者自行選擇或裁或審,是大勢所趨,同時也刻不容緩。
職場貼士:加強時間觀念:沒有人希望等待別人,你也不希望。我常說的“不要指望我能早到,但我從不遲到。”務必要準時,給人你的時間觀念是很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