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有10%的勞動爭議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昨天,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醒勞動者,勞動維權要注意時效性。
據市仲裁委2005年統計數據顯示,10%以上的勞動爭議因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這個數據表明不少勞動者由于種種原因未及時申訴,而一旦下決心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卻不知已超出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這里的“應當”是指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未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等,當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于種種原因員工只能在離開單位后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那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一次維權的機會。因為時效是進入勞動仲裁審理的前提條件。
當然,在本市的勞動仲裁實踐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其特殊的情況進行了放寬調整,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則例外,諸如:當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難的;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且無法定代理人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當事人因其他非本人主觀過錯導致的障礙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再有的就是當事人曾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過調解,有關部門調解不成后再來申訴的,在計算時效時則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將該部門的處理時間予以扣除。
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對時效作了相關的特殊調整,除此外超過60天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仲裁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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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分析,超過法律申訴時效大致有這樣幾種類型:
■由于勞動者不知道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內提起,當被告知勞動法規定的申訴時效為60天時,才恍然大悟;
■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后在計算繳費金額時發現原單位未為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再提起仲裁已為時過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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