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北京市一些企業的員工。就職
于一家知名通訊公司的郭宇華(化名)一點也不驚訝:“這很普遍,很多單位都有類似的規定。”郭宇華說,當初應聘時,招聘人員并沒有跟他講公司有這樣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不久,人力資源部就找他談了一次,明確告訴他:“公司不允許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只能留一個。”公司提出的理由很簡單:“夫妻員工不便管理,容易影響工作效率。”郭宇華和同事都認為這種解釋很牽強,是強制干涉員工私生活的行為。“但是,大家只能選擇遵守公司規定。”郭宇華說,“公司圈子小,機會也少,何必因為這個跟公司鬧糾紛呢?”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制定的“同事之間不許結婚”一類的違法規定有很多,比如有的單位與員工約定“3年內不許生孩子”,也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北京長濟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壽全表示,結婚與生孩子完全是個人行為,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與誰結婚、何時懷孕完全是個體的自由,應由個人自由選擇與自主支配。《婚姻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結婚自由。《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保障婦女生育權也有明確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女性求職者在就業多少年內不得生育、不得與同事結婚等條款均屬違法,因此,這類約定屬于無效約定。朱壽全說,企業可以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但必須合法,不能違背國家法律法規。
記者又采訪了北京市勞動監察部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企業的這些規定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如果企業依照自己的內部規定,和已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監察部門舉報;和企業的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應得的補償金。但如果是口頭規定,取證就比較困難,而錄音證據的鑒別條件還不完善,因此原則上還是以書證、物證為主。(記者李麗)
“單位同事不允許結婚,已經結婚的必須有一人要辭職,而且辭職也沒有什么補償金。”日前,南京一企業出臺了這么一項內部規定。據南京一家媒體報道,此項規定讓一些正準備籌備婚事的員工措手不及,考慮到目前嚴峻的就業形勢,無奈之下他們也只好將婚期推后。對此,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人員則稱,企業只要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權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而且和這樣的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勞動法規,勞動部門也無權進行干涉。
哈爾濱市一些中小學校近日出現了一個怪現象,很多女老師都高高興興地拉著自己的丈夫去辦離婚,有的一家三口在辦完離婚后還要吃頓大餐慶祝一番(10月27日《生活報》);南京市新港開發區內一家電子企業出臺了一項“單位同事不允許結婚,已經結婚的必須有一人要辭職”的內部規定,在職工中“炸開了鍋”。
職場貼士:【成功者幾個習慣】1.了解做每一件事情的目的;2.決策果斷;3.善于傾聽;4.善于總結;5.做擅長的事;6.勤于練習基本動作;7.運用自我暗示的力量;8.保持體力或創造更多精力;9.超越自我;10.成功者找方法,失敗者找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