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到公司上班二個多月,近來在公司大門側開了一個士多店,而公司里面有老板姐姐開的一個店。平時公司里很多人都會到本人的小店光顧,于是公司總經理在管理會議上公布了一條協議,不準公司的人到我的小店。試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特約顧問苗其巍答復:]
公司和員工之間的用工關系是建立在勞動過程之上的,公司招聘員工后,不用任何合同約定就具有對員工的管理權利,包括:
1、依法錄用、調動和辭退員工的權利;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企業行政人員的權利;
3、制定工資、報酬和福利方案的權利;
4、依法獎懲員工的權利。
可以發現,公司的管理內容均圍繞著工作事務,換句話說,公司對于員工的管理范圍僅限于公司工作。
員工去哪里消費,購買商品屬于員工個人事務(代公司購買工作用品除外),不屬于工作事務的范圍。我國有明確的消費者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種自主選擇的權利包括: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3、自主決定購買;
4、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5、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公司通過內部管理規定的方式發布限制員工選擇消費商品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具有法律效力,飛機哥可以放心。
特約顧問苗其巍
職場貼士:在工作當中總是會面臨各種職場百態,與其想要改變環境、他人,倒不如先改變自己,如果能夠抱持輕松樂觀的態度來面對,會比郁悶、感嘆來的有意義多了。假設同事比自己更得到老板的賞識與信賴,可別老是怨嘆上層識人不明,不妨想著同事肯定能力比自己強,而要鍛煉更多的本事來贏過對方。多一點的自嘲,以及多一點的阿Q精神,你將會發現樂觀思考的神奇力量。